廣東原統戰部長周鎮宏穫死緩
以下轉截至: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3/01/content_68219.htm 據新華社電昨天上午,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鎮宏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信陽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節,被告人周鎮宏在擔任中共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當選政協常委和政協委員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何俊海等33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464萬餘元。此外,周鎮宏對折合人民幣370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鎮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周鎮巨集對部分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數額特別巨大,其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周鎮宏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周鎮宏對茂名腐敗案負有責任
中紀委2013年2月初發佈消息,中紀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周鎮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收受禮金、貴重禮品;對茂名市發生的系列嚴重腐敗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生活腐化。
據廣東省紀委2012年4月發佈的消息,2009年以來,省紀委查處了茂名市委原書記羅蔭國嚴重受賄案,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嚴重受賄案,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倪俊雄受賄案,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朱育英受賄案,原副市長陳亞春受賄案等系列腐敗案。全案共涉及省管幹部24人、縣處級幹部218人,其中立案查處61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3.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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